第1464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新增强制注销制度,清退“僵尸企业”
日期: 2024/08/13
新公司法新增强制注销制度,清退“僵尸企业”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强制注销登记制度须注意:第一,自行解散和司法解散的公司不适用该规定;第二,需要目标公司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状态已持续3年;第三,公司登记机关应先行履行公告职责,且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注销登记。
强制注销登记不免除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股东的责任主要在于出资责任、人格否认制度下的连带责任,而对于清算人,是清算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