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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5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的“自动辞职”和过错追偿规定

日期: 2024/08/14


新《公司法》之法定代表人的“自动辞职”和过错追偿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023年新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对比可知,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自动辞职”制度,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的,亦不能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一机制能够有效避免过去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随意指定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此外,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上述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在代表公司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新公司法通过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保护公司、股东等的利益,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透明、负责任的企业治理体系,促进整个商业环境健康发展。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