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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7期【建诺每日法评】:存量公司如何应对五年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

日期: 2024/08/16


存量公司如何应对五年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新公司法实行五年缴足注册资本的制度,存量公司具体应如何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的规定,提供了具体落实的指引,有限责任公司的过渡期限为“3+5”年,股份有限公司为“3”年。
       如原认缴资本过大已不符合公司发展现状等的,公司可通过减资程序调整注册资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减资必经对债权人公示的步骤,需要衡量好债权人可能存在要求提前清偿、提供担保等的风险。



点评人:张秀珍,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