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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建诺每日法评】:债务未到期是否可行使紧急代位权?

日期: 2020/07/13


债务未到期是否可行使紧急代位权?

A公司欠B公司2亿元,债务还未到期,C公司欠A公司3亿元C公司因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A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影响了B公司债权的实现,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以对C公司行使紧急代位权吗?

《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要替代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行使权力,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案例中,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还未到期,不符合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就不能行使代位权?A公司的债务人C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如果A公司不对C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而B公司也不能代A公司之位在C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去主张权利,C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一旦破产清算终结,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如若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到期,A公司同时没有财产履行债务,那将会直接影响B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有鉴于此,《民法典》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因此,本案的B公司可以行使紧急代位权,代替A公司向C公司行使债权防范于未然,更好保护B公司债权的实现


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实习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