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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7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日期: 2024/08/26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决议程序违法不同于决议内容违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对各方当事人,甚至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具有直接危害,故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这类决议属于无效决议,且属自始无效。但是,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属于瑕疵情形。由于程序瑕疵并不绝对会导致决议内容存在实体上的不公,故法律自无必要坚持此类决议为无效决议,更适合的做法是留给当事人自行决定,即赋予相应当事人以撤销权。
       另外,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问题。本条第1款规定,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法定期间为60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股东超过60日而未提起诉讼的,该决议则确定有效,股东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本条第2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法定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由此可见,决议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期限为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这样既可以保证存在瑕疵的决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同时也是为了使有关决议事项尽早确定,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为了避免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一直未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导致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公司经营稳定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