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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0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案例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4/08/29


新公司法案例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19年1月,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并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京C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适用新《公司法》依法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判决其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关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以上内容选自“高唐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7月4日推文]。
       律师建议:第一,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要保持人格独立,必须重视财务、业务、人员之间的独立。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交易,有必要审慎了解对手公司的情况,重大交易可提前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预防交易风险。第二,公司股东、董监高有必要对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动自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梳理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业务、人员安排,预防公司之间经营风险的牵连。第三,在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应定期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股东、董监高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独立人格,依法合规经营。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