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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1期【建诺每日法评】: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催缴与失权制度

日期: 2024/08/30


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催缴与失权制度

       股东出资催缴与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创新,明确了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和公司的催缴权利,股东出资催缴与失权制度的设计基于合同解除原理,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形成了明确的出资合同关系。当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依据合同解除原理进行催缴,并在股东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即宣告股东失权。具体如下(《公司法》第51、52条):
       1.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2.公司已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了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3.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宣告其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4.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公司可以在六个月内将丧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如六个月内未完成转让或注销,则公司其他股东应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以填补出资缺额。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