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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7期【建诺每日法评】: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以技术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

日期: 2024/09/15


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以技术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

       当股东以技术出资时,如何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评价技术出资人股东资格时,首先,应当坚持内外有别的审理思路。对内,着重探寻股东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否有出资合意、是否按照约定出资、是否行使权利等,不必拘泥于技术出资的形式;对外,即涉及第三人时,如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则重点考虑权利外观及商事登记的公示作用,如市场主体登记是否记载为股东。其次,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资人约定以技术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协议或合同,系基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下各方股东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最后,审查证据上,因技术出资无法通过某种固定的形式体现,所以判断是否形成权利外观,无法简单地用资料载体的交付作为判断权属转移的依据,对证据的审核往往是基于优势证据的判断方法,即若出资人出资的技术成果等与案涉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建项目、科研方向等多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在原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法对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点评人:唐嘉一,建诺律师当当队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