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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8期【建诺每日法评】:审计委员会的引入: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日期: 2024/09/16


审计委员会的引入: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乃是新《公司法》全新增设的内部监督制度。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其设立、组成、职责以及运作等各个方面均需严格遵循董事会的决策与指导。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与建议需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的审议与监督。
      审计委员会具体拥有以下职权:其一,对财务报告拥有全面监督权。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财务报告进行严格审查与质询,对审计过程实施有力监督,并对财务信息的披露进行有效管控。其二,具备投诉与举报处理权。审计委员会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来自各方的投诉与举报,确保公司内部的合规性与公正性。其三,有权聘请独立顾问提供专业支持和意见。通过聘请独立顾问,审计委员会可以获得更加专业、客观的建议,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监督职责,为公司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审计委员会的引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