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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3期【建诺每日法评】: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请求权

日期: 2024/09/21


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请求权

       新《公司法》新增是关于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登记请求权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并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的诉权,同时也明确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公司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股权转让后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登记义务,并赋予了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第二款在原《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规定了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明确了股权变动生效时点或者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是受让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产生的是对外的公示效力。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