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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5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出借账户给公司经营使用,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4/09/23


股东出借账户给公司经营使用,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吗?
       首先,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次,在承担责任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公司应当开设对公账户用于开展经营,以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款项可能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因此在司法实践上,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