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6期【建诺每日法评】:浅谈遗嘱(三)
日期: 2024/09/24
浅谈遗嘱(三)
前文我们谈到了六种不同形式的遗嘱,涉及见证人的问题,今天我们来谈谈见证人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下列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对前述第三类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对遗嘱效力有重大影响。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谨慎选择见证人,避免影响遗嘱效力。
本期遗嘱话题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我们下期将继续和大家谈谈遗嘱的其他事!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