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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7期【建诺每日法评】:浅谈遗嘱(四)

日期: 2024/09/25


浅谈遗嘱(四)

       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部分或者全部无效,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下情形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③伪造的遗嘱无效;④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⑤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遗嘱,处分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对前述第一种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间节点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期遗嘱话题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我们下期将继续和大家谈谈遗嘱的其他事!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