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8期【建诺每日法评】:浅谈遗嘱(五)
日期: 2024/09/26
浅谈遗嘱(五)
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也体现了公序良俗这一重要原则,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未保留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以上法律规定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充分体现了公序良俗这一重要原则。遗嘱话题暂时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下期我们谈谈婚姻家事那些事!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