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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3期【建诺每日法评】:村民私自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外村人的,该合同无效

日期: 2024/12/04


村民私自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外村人的,该合同无效

 

202010月底,毛某与陈某相识,之后陈某将毛某介绍给周某,并促成了毛某与周某关于中山市东凤镇AXX号之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毛某一次性支付了土地转让款48万元给周某,并支付了劳务费10.5万元给陈某。之后,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毛某受到村集体的阻挠,不能正常施工建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毛某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周某返还土地转让款48万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要求陈某返还劳务费1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本案中,毛某非中山市东凤镇A村民,其与周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各自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毛某、周某、陈某三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毛某应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收取的相关权证给周某,周某、陈某应各自返还收取的土地转让款48万元以及劳务费10.8万元给毛某,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毛某自身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法院未支持毛某的该项诉求。

综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如村民私自将宅基地转让给本村成员以外的人使用,该交易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点评: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