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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4期【建诺每日法评】: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协议,约定以签署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 2024/12/05


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协议,约定以签署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是否有效?

 

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签合同给大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只需要通过手机阅读和签署,便可以完成合同的签订。那么如果产生了纠纷,合同中约定以签署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在判断该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时,应审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案件争议是否具有实际联系。

首先,互联网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应先确定案涉合同是否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签署确认。其次,确定是否有相应证据材料证明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实施了签字或盖章行为。综合以上两点,为维护正常诉讼管辖秩序,防止异地案件通过约定方式进入无连接点法院审理,若合同中显示“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这一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协议,约定以签署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