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5期【建诺每日法评】:多车连环碰撞事故时,未与受害者车辆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是否需要赔偿?
日期: 2024/12/06
多车连环碰撞事故时,未与受害者车辆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第三人受损时,如果损失超出了各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之和,那么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如果损失未超出这些限额之和,且当事人提出请求,各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总限额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故在连环碰撞交通事故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与受害者车辆同处于一起事故并造成了损害,无论被保险车辆是否与受害者车辆发生了直接碰撞或接触,其都应当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唐嘉一,建诺律师当当队的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