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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6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无故安排劳动者放假可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4/12/06


用人单位无故安排劳动者放假可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要:劳动者张某入职A公司工作后,A公司以订单不足、生产经营困难等理由安排张某等7名劳动者开始放假,放假期限长期6个月,张某在放假通知上已签名确认,放假期间,A公司向张某支付了最低工资。后因张某向A公司要求复工,A公司不同意,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A公司虽主张经营困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况,且其在无故安排张某放假的同时又招聘新员工入职,且放假期限长达6个月,而没有进行经济性裁员,实质上是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关于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其雇佣约900名员工,但仅针对包括张某在内的7名员工以生产订单不足为由放假,A公司对放假的客观原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张某提出复工要求后仍未及时作出安排,应认定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