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4
被执行人在尚有执行款未支付的情况下,悄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所得巨款140万元不用于支付执行款,一直逃避执行。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2013年3月,张某与四川某装饰工程公司发生装修合同纠纷,案经蜀山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张某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93.1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四川某装饰工程公司向蜀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张某未按要求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隐瞒其持有第三方公司股权的事实。法院调查发现,2019年7月,张某在尚有执行款未支付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转让股权所得钱款140万元也未用于支付执行款,遂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张某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