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5期【建诺每日法评】:骑手从事配送时产生侵权责任的认定
日期: 2025/01/14
骑手从事配送时产生侵权责任的认定
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其行为本质属于职务履行范畴,与外包公司之间构建的是用工关系。因此,若骑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由外包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首先,骑手在配送外卖时,系代表公司名义执行订单配送任务;其次,骑手的配送流程、内容及标准均受平台与公司的管理与监督,这凸显了用工关系的本质特征;最后,外包公司向骑手支付相应报酬,进一步确认了用工关系的存在。综上所述,骑手与外包公司及平台之间构成用工关系。当骑手产生侵权侵权行为时,应由外包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因骑手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点评人:唐嘉一,建诺律师当当队的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