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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6期【建诺每日法评】:告别青春的阴霾——那些关于校园欺凌的事

日期: 2025/01/14


告别青春的阴霾——那些关于校园欺凌的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一)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4、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二)欺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校园霸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1、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恐吓,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2、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聚众斗殴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1、保持镇定。

2、求救,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3、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可以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对方。

4、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5、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点评人:叶茜婕,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