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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7期【建诺每日法评】: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 2025/01/14


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纳费用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为职工办理工伤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法定的,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职工受伤只要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引发的后果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