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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8期【建诺每日法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未成年人可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日期: 2025/01/14


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未成年人可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4日,张某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380000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张某放款380000元。2024年6月18日,张某去世。截止到2024年7月5日,张某欠银行贷款本金380000元,利息7064.79元。

经查明,张某的遗产有:一套房产50%的产权(有贷款);住房公积金153565.86元中的50%即76,782.93元;一台小轿车50%的所有权。其公积金已全部取出用于还债,且张某还有其他负债。张某的大儿子张某宇已成年且参加工作,小儿子张某俊未成年,张某的妻子李某收入来源不稳定。李某及张某宇、张某俊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张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某、张某俊实际已继承了张某的遗产,故对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支持。张某俊系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母亲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该案适用必留份规则,应为张某俊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因此判决在张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张某俊留存自张某死亡至张某俊成年期间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用,共138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点评

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是一项法律原则。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遗产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债务,继承人分割遗产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但是,当死者的遗产不足以缴纳所欠税款或者偿还所负债务时,应当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张某俊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综合张某的负债金额、遗产价值、妻子的收入及儿子张某俊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张某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