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9期【建诺每日法评】: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另行签订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相关协议,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日期: 2025/01/14
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另行签订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相关协议,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此后签订的协议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据此,招标人与投标人另行签订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相关协议可能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此种行为还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点评人:卢春燕,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