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4
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全资子公司连带清偿的,应举证
基本案情:2021年,A公司全款采购医院疫苗100套接种服务,因医院无法提供后续疫苗接种服务成讼。A公司以医院的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系收款人为由要求医院、房产公司连带偿还。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逆向否认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二是滥用行为目的系逃避自身债务;三是滥用行为导致股东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应就滥用行为表征、滥用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签订合同时认可该项交易安排且将款项支付至房产公司账户。A公司为主张医院和房产公司存在混同且应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者存在混同,亦未证明医院系为逃避债务将资产转移至房产公司,并导致医院自身偿债能力不足且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故法院仅判决确认A公司和医院所签协议解除,医院退还A公司已付款项46万余元,驳回了A公司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裁判要点:债权人以债务人滥用全资子公司股东地位逃避债务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就滥用行为表征及严重损害其利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