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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 2025/01/14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因此,若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全面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所涉担保生效,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则不然。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