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8
浅谈律师职业规范
文|张秀珍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推动,深化改革的促进,律师数量逐渐增多,队伍不断壮大,对律师的需求也逐步增加,律师的作用日益彰显,律师制度日益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律师的职业规范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律师职业规范的提出与发展
现代的法治可以追溯到清末新政,律师职业规范也是清末修律的产物。虽然沈家本对律师制度的认识非常深刻,但是与当今中国实行的律师制度大相径庭,甚至是牛头不打马嘴。
中国当代的律师职业规范,最早是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对律师地位、声誉给予了肯定与维护,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指引作用。
到1990年底,颁布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的职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只规定了原则,在操作上、实行上存在不少问题,或者说不知如何操作,难以实行。不久后,1993年底司法部正式颁布了第一部对于律师职业有较为详细、操作性较强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律师协会也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明确了律协的地位与作用,2002年,司法部对96年律协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给予了认定。至此,律师的职业规范得到不断地发展,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靠近。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订出台,使得律师行业的规范得到进一步的重视,明确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201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再次修订,使律师执业规范得到进一步细化。
我国对于律师职业的规范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可以完善,需要完善的空间。事物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在依法治国的推动下,相信我国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制度将不断进步。
二、律师职业的责任
由于律师行业的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所产生的错误,不单单对个人产生影响,还对当事人产生损失,还对整个行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降低对法律的信任度。律师更要自律,懂得自身承担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
(一)对当事人的责任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代理,因此,律师最直接,也是最基础的责任,就是对当事人负责。
首先,任何时候,先要对自己负责,才有资格、有能力对别人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必须先要对自己负责,只有自身的法律知识够硬才能尽职尽责的为当事人服务。
其次,律师应当以善意的心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真诚的承诺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一方面,面对不是自己擅长的业务或者是少涉猎甚至不涉猎的业务,身为律师,应当慎重思考,斟酌是否能够把控。正如“律师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一个案件交给你的时候,当事人已经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因此,律师绝对不能办案决不能仅为了挣钱,唯利是图、来者不拒,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对于自己有一定经验、有一定把握的案件,不要轻易承诺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发生,特别是在法律上,法官裁判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了法官可以在合理的区间内作出判决,而且,案件证据、事情的发展都可能存在变数,因此,对于案件没有绝对赢,这种虚假承诺不应作出。当然,更不能恶意地欺骗当事人。
最后,尽职尽责地履行合同约定。委托合同签订,成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行使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以及律师具有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律师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合同签订后,不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随意擅自转代理,不轻易委托其他人,要亲身办理事务;不越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事;认真研究案情,以热诚的态度去采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高水平的律师离不开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一个以心待人的律师,最好是能做到引导当事人运用诉讼外的方式解决,或者是调解去消除纷争,让当事人可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更大的利益,提升律师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但是这也并非所有律师的追求,或者在践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社会客观的经济等问题而夭折。当然,无论是怎样,都不可做违法的事情,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禁止的绝不能做。
(二)对律师行业的责任
在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对律师的排斥,而这种观念,延续至今,仍然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传统文化的观念与律师制度的存在是相冲突的: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庸之道,而讼师确好像天生为了争执而存在的,与谦和之道格格不入。律师制度设立之初,准入门槛不高,后期又没有学习精进,使律师形象低化。
在社会各类职业道德规范中,法律与教师、医师的职业伦理一样,居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人是社会化的产物,律师个人在执业过程中表现的种种行为都将被他人视为是整个行业的整体形象来看,律师的个人行为不单单会被视为是律师个体的行为,在律师制度下,而是律师行业的整体行为。因此,需要充分了解这一点才行。律师在处理专业问题时犯错误不仅导致客户蒙受经济损失,还将损毁自身声誉,甚至让整个律师行业蒙羞。
律师需要对律师团体具有归属感,通过自身的行为,为这个荣誉共同体添砖加瓦,使法治建设更好、更专业化、制度化推进。
(三)对社会的责任
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命。律师的责任如果仅限于行为本身,不考虑社会效应,真的不可称之为称职。正如一个判决既要考虑案件本身的效应,也要考虑社会效应一样,律师面对案件时,不单单要对案件本身负责,履行好合同,更要考虑自身对于这个社会的责任。律师的职责不是为追求财富,而是维护社会的法律和正义。
只有那些热爱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律师,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才能更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有利于开拓律师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律师必须牢固树立与贯彻落实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也就是说,律师要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律师本身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之一,当社会的评价得以提升,对于律师本人的人脉积累、资源,律师行业提升都有着正面积极的影响,而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对律师的信心提高了,百姓对于依法治国也就更加积极的拥戴。
三、律师执业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我国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年轻的产物,各项制度有待完善,因此,律师质量良莠不齐,仍存在不良的行为。这些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加以重视并且运用相关的机制加以纠正,这对于法治进程存在重大的影响。
(一)不称职代理
律师的不正当行为首当其冲受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案源是律师的立本之源,因此会有律师为了多接业务,提高自己的收入,把自己的主要业务改为了在宣传上,导致自己法律知识的疏漏的问题。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法律的修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某种新现象出现时,不可能马上加以规范,只有当这种利益达到一定多数人的利益时,法律才出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具有一定的变化性。但是,如律师不潜心钻研好自己的本分工作,而是集中精力花在广告、案源、关系等宣传上,疏于对新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当事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不称职的代理,导致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不够,又不能正确有效地引用法律,找出案情的关键点,在法庭上出现问非所答的情况,只是重复赘述案情,捉不住法官需要了解的争议点。
(二)不正当竞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当中,明文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在第44条中还列举了5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在现实当中,仍存在律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运用各式各样的方式进行或隐晦或明显的不正当竞争。
(三)妨碍司法公正
从广义上讲,无论是不称职的代理或者是不正当竞争,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两者更多是从侧面影响,且只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但也存在极个别的律师直面挑战司法公正,从程序甚至是实体上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法治建设造成严重的冲击。例如,与司法人员形成不正当勾结,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曲解事实与滥用法律;利用自己的技巧、运用非法的手段使当事人获得非法利益;“道德过善”、滥用法律赋予专属于辩护律师的权利,未足够注重家属的回避。
四、律师职业规范的完善
律师执业规范的完善,离不开每一位律师对自身羽毛的爱惜。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地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地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
“自律也要制律”。从制度方面,如何统一处罚机制等完善律师职业规范及提升律师良好形象,尚需进一步研究。如律协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律师对行业的归属感;多办一些有益身心的活动,加强律师间的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感情,减少恶性竞争;还需要通过一些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如律师普法等形式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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