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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浅​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日期: 2025/02/28


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文 | 冯明璧

新就业形态是指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的雇佣关系,呈现出更加灵活、多样化的特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常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工作,例如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互联网主播等。这类工作模式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等特点,既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就业形态有别于典型的劳动关系,加上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一、劳动关系确认困难,许多平台从业者(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被归类为“合作伙伴”或“独立承包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员工”,也因为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等,劳动者难以举证证明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合作关系还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二、社会保障缺位,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被视为“员工”,平台怠于主动缴纳“职业伤害保障”,其往往无法享受到完整的社会保险,导致无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失业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后,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特别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变得更加困难。三、收入不稳定,新就业形态的工作任务通常是按件计酬或基于绩效支付,导致月收入差异较大,没有最低工资保障,特别是在零工经济中,劳动者可能会因为订单量少而收入锐减。四、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不确定,为了赚取更多收入,一些劳动者可能会长时间连续工作,但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加班费且休息时间缺乏保障。五、职业安全风险,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如快递员、外卖配送员)面临着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带来的额外危险。总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另一方面在劳动纠纷办理上,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为了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需要从法律、政策和社会实践等多个层面采取措施。在中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以及近年来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加强对包括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在内的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权益保护。例如,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为这类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和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也开始尝试与劳动者签订更正式的合作协议,以增强他们的职业稳定性和福利待遇。

一、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确定性法律地位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依法享受相应权利。

(二)试点“职业伤害保障”

2022年7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七个省份启动了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这些试点项目通过“一单一保”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险,有效分散了企业和个人风险。2023年5月,人社部门以外卖骑手群体为重点,开始在昆山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每单0.05元的标准在外卖骑手接单时自动为其缴纳职业伤害保险,实现一键报案和保险理赔。

(三)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

2023年人社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规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形式,促进规范化管理。

二、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

政府正逐步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允许他们自愿或强制性地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相适应的权益保护。可考虑设计适应非标准工作模式的缴费方式,允许按实际收入或工作时间缴纳,减轻个人负担。

三、强化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外,还可以探索调解、协商等方式快速有效地解决劳资纠纷。各地人社部门将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共同推动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一些地方已开始先行探索,如辽宁沈阳的皇姑区,在2022年成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中心”,设置了接待中心、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和法律咨询援助中心等服务区域,成为全国的先行试点之一,使大量的案件化解在诉前,使劳动者的权益快速得到实现。

四、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要求平台企业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公示有关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五、加强执法监督

针对互联网经济跨界融合的特点,相关部门需要转变传统监管理念,形成跨部门协作的监管模式,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避免多头管理和监管空白。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劳动形态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劳动权益保障和劳动治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努力寻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持续健康的平衡点。因时因地制宜,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合法身份,充分发挥政府、司法部门和企业的协同效应,形成多主体参与和多支柱支撑的全新权益保障体系。



作者介绍:冯明璧,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