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4
浅谈电子投保的免责事项
--以广东省(深圳除外)地区机动车辆保险为例
文 | 张秀珍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在保险购买时提供了更多选择方式,网络电子购买为大众提供了便利。区别于传统纸质面对面沟通,电子投保更便捷、简化、迅速。但如何在高速发展下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使免责条款生效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电子投保实行背景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实施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9]90号文之规定,自2019年8月9日期广东省全面实行机动车辆电子保单。根据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发布的《关于启动车险投保短信验证和缴费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粤保协秘发[2019]32号文志规定,自2019年4月26日起在广东地区(深圳除外)正式启用广东车险投保短信验证和缴费实名认证系统。自2019年逐步推广,现行全面推广并实行电子投保成为大势并逐步落实到位。
二、免责事项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各保险人的保险条款是为能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客观事实上,该条款需要提前向银保监会报备,也难以做到每次投保时均预留大量时间与投保人充分协商拟写保险条款。因此,免责事项生效与否关键仍在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那哪些是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保险人需要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就前述事项进行提示明确说明。
三、电子投保下免责事项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现状
在实行电子投保前的传统纸质投保中,保险人一般在投保时用黑色加粗的形式将免责部分显著显示,同时印制保险条款送达,并单列投保人声明显示保险人已就免责事项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清楚知悉,最后由投保人手写签字确认。
在电子投保中,前述部分条件已难成就。目前普遍做法为:扫描保险人的二维码登录进入投保系统、勾选险种、阅读条文后、签字(电子)、付款、形成投保单/保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法律是认可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需要对提示说明义务已履行承担举证义务,而目前多以一份电子签字的投保单证明前述义务的履行,易存在证明力不足的风险。
四、电子投保下免责事项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认可程序
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求可基于免责内容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实践对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求较低,仅进行提示即可;一种是非法定禁止的商业性免责条款,司法实践对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序要求则高,需要进行明确说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类型有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常见的非法定禁止的商业性免责条款类型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即使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也需要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把握逐步趋于严格,一方面是基于弱者保护、保险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寄望于保险人不断完成制度、发展法治。
五、电子投保下免责事项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可完善方向
保险人可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通过特殊文字、符号、字体、加粗显示、颜色加重等方式与一般条款作出能够引起常人予以注意的区分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电子投保流程中设置强制阅读程序,预留合理时间保证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不可仅追求速度,快速但无效浏览;在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本材料上签字确认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了解并同意;投保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便后续举证证明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电话、微信等方式回访询问是否已知悉免责条款,并再次告知等方式进行完善。
后续发展,需要保险人进一步提高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重视以及在技术层面上进一步开发。
作者简介: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