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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0期【建诺每日法评】: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日期: 2025/03/12


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生活中,以个人名义从银行、金融公司贷款后又将钱款借给亲朋好友,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李某和张某是同学关系。2021年年底,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30万元,张某表示自有资金不足,但可以在“拍拍优享贷”中借10万元给李某以作周转。之后,张某从“拍拍优享贷”贷款后将10万元出借给李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因“拍拍优享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偿还6万余元给张某。因剩余借款未予偿还,张某于2024年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本金、利息、保险费、服务费等共计8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亦即,出借款项的人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则认定出借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借贷关系无效。即使双方确有书面的约定,借款合同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偿还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考虑被告李某在借款前明知出借款项的来源,且张某确实因向“拍拍优享贷”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和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白条”“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因此“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