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1期【建诺每日法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日期: 2025/03/12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分以下情形处理:(1)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点评人:卢春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所高级合伙人,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和简案快办组长,专注刑事、行政法律研究,指导团队办理合同、金融和保险纠纷案件,处理案件纠纷效率高,深得客户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