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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3期【建诺每日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那么股东知情权该如何实现呢?

日期: 2025/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那么股东知情权该如何实现呢?

股东行使知情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方式如下:

一、行使范围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以下文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及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二、行使程序

1. 普通资料查阅

股东可直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普通资料,无需提前申请。

2. 特殊资料查阅(会计账簿/凭证)

  书面申请:需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

  公司回应:公司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需说明理由(如认为存在“不正当目的”);

  司法救济:若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查阅。

三、特别规定

委托专业机构: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查阅,但需遵守保密义务;

穿透查阅限制:仅支持全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需另行法律途径;

不正当目的抗辩:公司可基于同业竞争、商业秘密泄露等理由拒绝查阅。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