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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4期【建诺每日法评】: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 2025/03/25


 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7条,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解释》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但不适用于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针对“霸王条款”,《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特别是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条款无效。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消费者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针对“卷款跑路”行为,《解释》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解释》还保护消费者转让预付卡的权利,消费者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转让预付卡,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权益。同时,经营者控制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总体而言,《解释》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制不诚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旨在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消费者信心,维护市场秩序。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