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关于“一地两证”之《土地房产所有证》效力问题
关于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依据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和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由人民政府颁发。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明确,土地改革完成后,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和房屋,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据此,个人持有的五十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当时是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凭证。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再次明确:“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综上所述,《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注明的土地已全部转为集体所有,注明的房屋个人拥有所有权。
点评人:胡嘉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