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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新规: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

日期: 2020/08/29


《民法典》新规: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
       在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成文的规定,仅在单行法中作出了规定。例如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但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与《著作权法》均为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所以在现价段中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针对《著作权法》、《专利法》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立法规定肯定了民法相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性和基础性地位,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据此分析《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等皆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无论单行法或行政法规有无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均可援引《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的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