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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规定

日期: 2020/09/14


《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指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三种权利分置的情形。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一方面,不少农户不愿、不能直接经营承包地。另一方面,大量不同的投资主体想发展现代农业,参与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大规模利用农村土地。通过各种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出现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相分离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部或部分流转出土地的农户超过7000万户,面积达到5.12亿亩,占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37%。但在实践中,流转双方都有不少顾虑:承包方担心长期流转给他人经营,是否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致有的承包方宁愿让土地拋荒也不愿流转;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征,实际经营方则担心承包方会解除合同而不敢进行长期投资,这也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提出探索“三权分置”改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置的具体情形,即承包方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实现了从承包方直接经营到交由他人经营的转变。同时,本条对“流转”的行为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转让”,增加了将“转包”改为“出租”,原因是承包地负有完成国家征购、缴纳集体提留的任务,但在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转包”的形式实际上已不复存在,而“转包”作为“出租”的特殊形式,仅仅指受流转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租”。
       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点评:汪万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冼秀玲律师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