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期【建诺每日法评】:不容小觑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 2020/10/20
不容小觑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场地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保障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及场所内的其他人群之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
就本事件而言,园区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户外的场所,出现蚂蚁或其他有毒有害昆虫、蛇等生物的可能性极大,经营者对此应当预料得到,园区经营者应当采取诸如喷洒驱虫、驱蚁、架设危险告示等措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游客受损害的,应当就游客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定期对物业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管理与维护,保障经营场所内各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2、加强巡查,尽可能消除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在面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对物业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进行修缮、加固;雨天时及时铺设相关防滑地毯,保证旅客安全。
3、对于可能产生事故的危险源,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尽量避免和克服安全事故的发生。
4、建立有效的事故救助及排查制度。在发生损害事故时,及时介入处理,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为限,进行积极救助。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