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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期【建诺每日法评】:住宿时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被盗,酒店要赔偿吗?

日期: 2020/10/28


住宿时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被盗,酒店要赔偿吗?
 
        近年来,消费者到酒店、餐馆、超市等场所消费时,因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受损、被盗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该种情形下酒店、餐馆、超市等 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王某到某酒店住宿,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内。第二天,王某发现车辆被盗,要求酒店赔偿损失。王某认为酒店停车场仅有一个进出口,酒店有能力和资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车主将车辆停放酒店停车场,是希望酒店照看车辆并保障车辆的安全,酒店未对车辆出入予以登记,车辆被盗由于酒店疏于管理所致,酒店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酒店则表示自己未收取车主停车费用,车主未将车钥匙交付酒店保管,自己与车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王某车辆丢失与自己无关。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增加法定保管的规定,为规范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到酒店住宿,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应视为王某将车辆交由酒店保管。停车场系酒店的配套设施,王某是酒店的顾客,支付了住宿费用,通常认为停车费用已经包含在住宿费用中,可以认定双方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店对出入酒店停车场的车辆查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王某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人:唐婉雯,有多年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擅长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