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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期【建诺每日法评】:仅夫妻为股东设立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同一人公司规定

日期: 2020/10/30


仅夫妻为股东设立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同一人公司规定

       “夫妻公司”,是指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两名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的情形。从形式上看,此类公司有两个股东,不属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定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诉讼中,由于夫妻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被法院认定夫妻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在公司注册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应注意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若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股东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对待”,此时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处理。
       根据判例,为避免认定为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公司注册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2、公司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3、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彼此独立。
公司能够提供公司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能够证明公司账目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



点评人: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