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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期【建诺每日法评】:“滴滴打球”恶意攀附“滴滴”驰名商标

日期: 2020/10/31


“滴滴打球”恶意攀附“滴滴”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滴滴打球商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纠纷,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于2016年3月31日,被告还将企业名称由某信息咨询公司直接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北京知产法院认定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明知“滴滴”商标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知名度,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主观恶意明显,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陈社汉,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