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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期【建诺每日法评】:服装成品、服装样板图、服装设计图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日期: 2020/11/09


服装成品、服装样板图、服装设计图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诉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服装成衣上的设计更多地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之上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而著作权法是不保护功能性作品,所以原告主张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服装样板图是否属于图形作品,一审法院认为,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为制作成衣而绘制,服装样板图是制版者按照服装设计图,对服装结构从平面角度进行拆解而完成的图形。服装设计图、制版图中的点、线、面的选择和排列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至于属于何种作品,由于这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
        综上分析,法院认为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构成作品,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服装成品不构成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