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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期【建诺每日法评】:跳楼自杀砸死他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日期: 2020/11/14


跳楼自杀砸死他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1月5日,家住湛江的杨某在万达公寓跳楼自杀,坠落过程中砸中一过路女子,杨某当场死亡,被砸中女子经抢救无效身亡。这一事件发生后在网络上引起广泛热议。其实在重庆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2019年12月24日,武汉男子男子李某在重庆跳楼自杀,砸中路过的小雨和小欣,三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那么这种情况下,杨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杨某已经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无法避免。《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虽然杨某已经身亡,但其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由谁来支付这笔赔偿金呢,其近亲属吗?不是的,用杨某的遗产来赔偿,以其全部遗产为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全部债权,也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珍惜生命,积极面对生活。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