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67期【建诺每日法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取的

日期: 2020/11/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取的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增值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自“营改增”后,关于增值税的犯罪发生率逐年攀升。部分纳税人为了少缴增值税,铤而走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之一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18年8月22日《最高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虚开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依法缴税是每位公民的义务。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层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都是不可取的!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