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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期【建诺每日法评】:为省中介费“飞了中介,直接跳单”合法吗,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日期: 2020/11/29


为省中介费“飞了中介,直接跳单”合法吗,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小王欲购买婚房,遂找到一家二手房中介机构,要求对方提供中介服务。一个月后,中介公司为小王找到了符合他的要求的住房。在中介机构的安排下,小王与原房主小李见面约谈房屋转让事宜。让小王没想到的是,原房主小李原来是他高中同学,正准备把房卖了出国工作。小王越想越亏,觉得自己与小李是同学,凡事好商量,根本不需要中介公司的服务。于是小王找到小李,两人一拍即合,一起撤回对中介机构的委托,私底下把房子转手了。后中介公司得知此事,非常愤怒,让公司法务给小王和小李发通知,要求两人支付中介费。但两人以已经撤回委托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
       那么问题来了,小王和小李真的可以拒绝支付这笔中介费吗。
       实际上,小王的行为正属于房产交易市场频频出现的“跳单”行为。“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民法典》九百六十五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小王和小李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依法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精神不仅仅应作为原则出现,更应切实落入到合同的缔结与执行中。《民法典》将“跳单”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这一做法,在保障中介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诚实守信契约精神的维护也具有重大意义。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