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81期【建诺每日法评】: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日期: 2020/12/07


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论语》有言“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扶危济困,自古以来便是我国传统美德,彰显着中华民族的风骨。然而,近年来类似于“扶老人反被讹诈”的事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在面对见义勇为时不免陷入“救不起”、“不敢扶”的尴尬境地。为此,《民法典》新增见义勇为行为免责条款,力求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上述两条规定解决了“扶不扶”与“救不救”的问题。偶遇歹徒抢劫路人,欲拔刀相助,又害怕自己受伤无从获偿?别怕,《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路上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别担心,根据《民法典》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
      《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设立,旨在纠正“做好事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的不良刻板印象,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见义勇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领公众形成良好的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