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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 | 《民法典》继承编十大知识点

日期: 2020/12/04



      2020年12月4日下午,建诺律所开展了第10期建诺分享会,本次分享会聚焦于《民法典》继承编,李嘉伟实习律师为我们解读了其中的十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遗产范围不再受限于过往比较传统的财产,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虚拟财产如社交账户、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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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在现有《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没有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予以惩戒。在遗嘱无效后,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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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

      继承中的宽恕制度指当继承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时,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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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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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举个例子: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再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离世的情况下,如果把财产留给在世的一方配偶,会担心配偶再婚后把财产赠送给后老伴。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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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遗嘱形式多样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继承编因应时代的发展新增了遗嘱的法定形式,使得遗嘱的订立更加人性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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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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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诞生

      遗产管理人类似于遗产信托,就是委托专门的人或者机构来管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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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遗赠扶养人范围的扩大

      继承编将扶养方定义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即承担扶养义务的组织范围扩大,不再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也就是说,扶养组织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和居委会、福利院、养老院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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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至于这些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将来用于何处,现行《继承法》无任何规定。《民法典》的《继承编》则明确无主遗产职能用于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