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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用作游戏皮肤构成侵权

日期: 2021/02/05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用作游戏皮肤构成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某影业公司与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 “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侵犯涉案两个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认为:“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饰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可以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
       法院认为三被告侵犯的原告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复制权主要是因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以将作品存储在介质上或生成作品的复制件为要件,而是看公开传播一个作品的效果是否可以达到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因此为实现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对作品进行数字化格式的调整不属于行使复制权的行为,而属于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角色形象与权利美术作品在整体造型等方面基本相同,且被控侵权游戏皮肤与权利美术作品在名称上存在相同之处,可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