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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期【建诺每日法评】:从最高法典型案例看股东认缴资本

日期: 2021/02/27


从最高法典型案例看股东认缴资本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已经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其中,青岛市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入选。本案对于股东认缴资本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律师试做简要评析。
       案情如下,2017年五、六月间,青岛铸鑫公司(供方)与常州铸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两份机器设备购销合同。常州铸仑公司支付了定金,青岛铸鑫公司将设备安排托运,常州铸仑公司于当年7月接收设备后,青岛铸鑫公司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2017年9月29日,常州铸仑公司的股东周洁茹、庄巧芬、通舜公司、常州市吉瑞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将其在铸仑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额90万元、60万元、90万元、60万元(出资均未实缴)无偿转让给许勤勤,许勤勤成为常州铸仑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常州铸仑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1月6日常州铸仑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2018年5月15日,许勤勤申请注销常州铸仑公司,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7月3日对该公司予以注销。截至青岛铸鑫公司起诉,常州铸仑公司尚欠设备款245360元未付。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许勤勤向青岛铸鑫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共计355932.8元,通舜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洁茹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许勤勤、通舜公司、周洁茹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许勤勤无需支付货款其违约金,通舜公司、周洁茹以股权转让之时出资并未到期等为由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认缴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公司股权并不是逃避股东出资责任的不二“法门”,以为将认缴的出资额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就可以全身而退、从此置身事外,显然“打错了算盘”。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对于认缴出资期限的确认无异于对公司负有的附期限的合同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之前将股权一转了之,仅仅是让渡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当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当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之时,没有切实履行出资的原股东也依然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