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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期【建诺每日法评】:即便民间借贷利率已达到上限,约定的律师费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另行承担

日期: 2021/05/18


即便民间借贷利率已达到上限,约定的律师费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另行承担

       长期以来,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民间借贷利率达到法定的上限时,约定的律师费如何定性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出的成本或者支出。而律师费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范围。
       因此,即便民间借贷利率已达到上限,约定的律师费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另行承担。



点评:何韵怡,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