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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期【建诺每日法评】: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日期: 2021/05/19


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在新的责任限额方案适用的时间上,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也就是说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律师提醒,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维权索偿的时候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规定,才能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两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